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情。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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