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完善的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修改完善总体上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够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
此次厘订浮动费率过程中,更加注意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对于有些虽属交通违法,但考虑到属于交强险免责,且已经受到相关处罚的违法情况,未列入浮动因子,如“无证驾驶”等。有的则根据交通违法的严重程度进行了细化处理,如对超速50%以下的行为降低了费率上浮的比例。
交强险(即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对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费率浮动制度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因此,在坚持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同时,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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