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司某购买汽车一辆,并与某保险公司签1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0时至2004年7月23日24时。后司某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将车辆登记手续存放于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其发放了保险证。
2004年4月,司某将该车卖给隋某,将车辆保险证一并交给了隋某。双方一同到保险公司告知车辆已出卖的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其后,二人从保险公司提取了车辆登记手续,并于2004年4月22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04年5月14日,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隋某亲属依据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19万元。
法院认为:原车主司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司某在将该车出卖给隋某后同时将车辆保险转让给隋某。双方到保险公司提取车辆登记手续时,司某口头告知了工作人员车辆已买卖的事实,保险公司对“保险随车走”的交易习惯应当明知,而未告知或提示司某或隋某需在一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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