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今年2月为自己的轿车续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4月李先生驾车行驶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王先生发生剐蹭,造成王先生多处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摩托车损失费等2000余元,李先生的车辆损失5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了解到,李先生投保的帕萨特应该在今年3月份进行车辆年检,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先生的帕萨特轿车没有进行年检。安邦保险理赔专家介绍,依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车辆在没有年检期间造成的事故,交强险项下损失可以得到赔付(王先生损失),但商业险保险责任内损失(李先生的车辆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据专家介绍,《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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