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个体桑塔纳轿车司机。
2002年4月10日晚上约8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桑塔纳轿车从洒溪镇开往县城,途经320国道935km十860km处时,因轿车车灯不合格,且在驾驶中采取紧急措施不力,将一名正在国道上行走的男子(姓名不详)当场撞倒在地不省人事。胡某见此情形,一方面向交警报警,一方面立即把被害人拖上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值班医生经对被害人初步检查,认为伤情严重,.需要进行紧急抢救,并要求胡某为被害人预交住院费。胡某得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又被通知要预交昂贵的住院费,既不经值班医生的同意,也不办理转院手续,待到次日凌晨I时20分左右,悄悄地把被害人扛出医院放进轿车开往泅溪镇卫生院。凌晨2时30分左右,经卫生院值班医生检查,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十分严重,需要抬到卫生院住院部的床位上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此时,胡某见被害人生命垂危又要为被害人预付住院费,便改变主意,把其兄叫来帮忙,将被害人抬上轿车拉到洒溪镇中宅村,然后把被害人遗弃在中宅村的一座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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