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1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个体汽车司机)驾驶自营凌河牌大货车为货主运输木材(有运输证明),途经检查站
时,被告人和车上两名货主见到检查站室内无灯光,路杆未放,误认为检查站内没人,未停车检查越站前行。该站检查员杨某发现后,立即乘坐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去追赶,当被告人张某驱车行至AB线段时,摩托车超到汽车前方堵截,·张某采取了停车措施,但因所驾驶车辆制动效率低,致大货车右侧保险杠撞击检查员杨某腰部,造成杨某内脏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制动效率低的车辆,且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执行公务的木材检查员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134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评析〕
根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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