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2011年3月18日晚,在城西金宝莱酒店门口,一辆疾驰的中华轿车与一辆别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认为中华轿车驾驶人韩莫兰(非车辆所属公司工作人员)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车损失合计1.7万余元。
肇事后,韩莫兰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中华轿车所属公司认为,韩莫兰驾驶该公司车辆是经过允许的,而且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该起事故在保险范围内,且没有超过保险期限,所以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该公司所认为的理所应当的赔付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对方认为韩莫兰不是该公司员工,没有经过允许私自驾驶该车,不符合理赔约定,而且保险公司认为韩莫兰是故意撞车,根本不该赔。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鼻有眼,令该公司既疑惑又无奈,但仔细掂量后仍心有不服,别人开我的车为啥不赔?为什么买保险时不提醒这一点!
有言在先,非投保人故意撞车不赔!
面对中华轿车所属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的态度坚决。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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