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9年1月27日16时许,古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受害人黄某沿S245线行驶,遇前方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小车右转弯,摩托车追上小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黄某摔至路面,头部遭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古某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双方车辆均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古某已先行以交通肇事罪判刑。
[分歧]
肇事致车上人员死亡,两车主都未投交强险事故车主如何担责?
第一种意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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