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上午8时,在107国道上的一段公路上,驾驶员王某因疲劳驾驶,开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追尾了前方慢车道行驶的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当时,王某车上副驾驶位里的高某因巨大惯性从车上飞了出去,坠落中被王勇车前横梁碰撞,最后着地,当场死亡。
事发3天后,高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追尾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死者高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所开的这辆车在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被追尾的那辆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也是11万元。高某的家属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同意赔,可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不肯赔。双方协商无果,高某的家属将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告上法庭。
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辩称,高虎属于王某的车上人员,而交强险理赔的对象不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以高某不属于交强险理赔指向的“车外第三人”。
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高某从驾驶室被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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