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西碾轧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为此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事实和出险事实都认可,但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就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负有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责任。因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