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16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市桐泾路劳动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常先生所骑自行车相碰后,自行车与周小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相碰,致常先生跌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常先生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小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先生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2月16日出院,住院38天,共用医疗费计47805.04元。事后常先生将王某、周小姐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11月20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总额为124785.04元。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50000元,余额24785.04元由被告王某赔偿60%即14871.03元,周小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的运输工具,比非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故只能减轻周小姐90%赔偿责任,被告周小姐赔偿10%即2478.50元,原告常先生自行负担30%即7435.51元。
但是出事时周小姐购买的还是老的商业险,在承担了责任后,却由于无责任,无法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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