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司机无责任 是否也要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6:02:45    加入收藏
 2006年1月9日16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市桐泾路劳动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常先生所骑自行车相碰后,自行车与周小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相碰,致常先生跌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常先生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小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先生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2月16日出院,住院38天,共用医疗费计47805.04元。事后常先生将王某、周小姐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11月20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总额为124785.04元。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50000元,余额24785.04元由被告王某赔偿60%即14871.03元,周小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的运输工具,比非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故只能减轻周小姐90%赔偿责任,被告周小姐赔偿10%即2478.50元,原告常先生自行负担30%即7435.51元。

 

  但是出事时周小姐购买的还是老的商业险,在承担了责任后,却由于无责任,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认为,按照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只对有责任事故进行赔付,如果司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过错或过失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才给予赔偿,无责任无赔偿,赔偿金额由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决定且受赔偿限额限制;而人身意外险属于意外保险范畴,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不管是由别人的责任引起还是自己的责任引起),赔偿金额由受伤害程度决定且受保险金额限制。这是最大且最主要的区别。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2月20日

车险投保“转保洗底”时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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