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5日,人保宁夏分公司接到机动车辆险出险报案。二个月前,程某的父亲将自己的私有营业性东风牌汽车投了保险。刚学会开车的程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两岁的亲生女儿轧死。
对于该案的理赔处理,出现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由于程某没有驾驶执照,属不合格驾驶人员,因此应当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私有或个人承包的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而该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应予拒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与儿子已分成两家,不属家庭成员,应予赔付。 这里的关键在于程某的女儿与被保险人(程某的父亲)是否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却不是以是否分家作为判断标准。保险公司认为,车主与受害者虽有亲属关系,但不同居一家,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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