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7年购买了一辆夏利小轿车,从事个体出租营运,并一直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1999年,王某感到从事出租营运太辛苦,便停止了营运,另外找了一份工作,夏利轿车改为自己上下班私用,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一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过路人撞成重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想到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便持保单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以王某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未办批改手续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请求。
按照车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车辆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车辆用途的变更可能会使其风险特征和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适用何种费率继续承保。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变更用途多发生在非营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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