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火灾理赔案例
北京市某卫生院救护车于1998年4月 23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乘客责任险、驾驶员意外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共计交纳保费3004元。其中附加自燃险费率为0.5%车损险5万元X0. 5%=自燃险保费250元。
1998年4月27日,驾驶员刘某驾车行至海淀区苏家沱地段时,车辆突然起火,虽经奋力扑救,但损失严重。驾驶员赵某立即到交通队报案,经认定,车辆自燃,责任自负。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该救护车于4月23日购买了车损险5万元,并购买了附加自燃保险,保险有效期至1999年4月22日。该车此次事故是由于车辆自燃引发的火灾,属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进行保险赔偿。
事发当日,驾驶员刘某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赴现场查勘了被烧车辆,拍下了现场照片,并作出下述结论:98年4月27日9时30分由某卫生院驾驶员刘某驾驶救护车行至永清路苏家沱段时,车辆着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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