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自燃火灾理赔案例解析
北京市某卫生院救护车于1998年4月 23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乘客责任险、驾驶员意外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共计交纳保费3004元。其中附加自燃险费率为0.5%车损险5万元X0. 5%=自燃险保费250元。
1998年4月27日,驾驶员刘某驾车行至海淀区苏家沱地段时,车辆突然起火,虽经奋力扑救,但损失严重。驾驶员赵某立即到交通队报案,经认定,车辆自燃,责任自负。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该救护车于4月23日购买了车损险5万元,并购买了附加自燃保险,保险有效期至1999年4月22日。该车此次事故是由于车辆自燃引发的火灾,属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进行保险赔偿。
事发当日,驾驶员刘某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赴现场查勘了被烧车辆,拍下了现场照片,并作出下述结论:"98年4月27日9时30分由某卫生院驾驶员刘某驾驶救护车行至永清路苏家沱段时,车辆着火,经扑救车辆严重损坏,请修理厂维修。”修理厂5月19日出示了托修单,结论是:“车体着火,基本报废,一
附有车辆定损单,次性赔付,协议结案。”并详细开列了车辆各部位损失情况,维修费用为3万元,在此之后,驾驶员刘某于5月27日提供了北京市消防局出示的火灾证明。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及证明,与某卫生院协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修理厂开出的维修清单,保险公司出资3万元可以将该车修复至可以行驶。卫生院认为,该车损失严重,如果花3万元修复,使用效果也不太好,希望保险公司按报废处理,将3万元维修费支付给卫生院购买新车。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同意了卫生院的要求,此次事故按照推定全损处理,扣除残值,经协议,一次性支付保险费3万元给卫生院。
在卫生院领取赔款时,保险公司扣除了加收保费901-20元,实际支付赔款29098.80元。
这里多次提到的加收保费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按照保险条款赔偿规定,当赔付保险金额超过交纳保险费的150%时,要加收30%的保费并从赔款中扣除。
这次事故,一次性赔付3万元已超出保险费3004元的150写,因此加收了3004元保费的30写,901.20元,并从赔款中扣除。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013年2月25日
难觅“涉水险” 成都仅一家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