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张某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交纳保险费5323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17日零时起至2005年4月16日月24时止。
在投保的当年7月16日,张某雇用的司机驾驶该车在德州市区内与韩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韩某死亡,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张某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安部门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认定韩某的死亡补偿费16.7998万元,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失等9.0782万元,共计25.8787万元,并经行政调解,让张某负担了其中的80%,即向死者亲属支付了20.7024万元。
然而,当张某找到财险分公司要求理赔20万元时,遭到拒绝。财险分公司认为,对死者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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