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大部分格式条款,但并非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
因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逃避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非常多,而事实上,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中存在着诸多“要害”,保险利益人稍不留神,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通过交通事故审判案例的结果来看,当前保险免赔条款中暗藏“玄机”。
能否拒赔1:标的物转让未批改
2009年10月,被告吴汉驾驶奔朗公司的汽车与原告黄理所有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9108元。而由于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由原车主郑谦过户到现有车主被告奔朗公司的名下,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据此辩称,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的该条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明确办理批改手续的期限,本案中保险车辆过户登记日至事故发生日不足一个月,因此被告奔朗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解释合理;第二,虽然未办理相应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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