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日,人保财险河北省邯郸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的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dc×××挂车由冀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未参加保险)牵引与浙je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车驾驶员余某某、乘车人陈某某2人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认定双方驾驶员张某某、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9月,三者车主陈某某及受伤人员余某某、陈某香分别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赔偿:1.陈某某147766.08元;2.余某某11707.00元;3.陈某某(车损)54007.00元。共计213480.08元。
经审理查明,本次事故车辆中仅挂车投保一份交强险,对此,损失的确定及如何分担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经交涉,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交强险按照两份交强险限额计算,由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和主车车主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承担财产损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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