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公司投保不到半个月,沈先生就出了交通事故,将一位路人撞死,赔了8.5万元。近日,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沈先生很疑惑:保险公司拟定的这一条款,有效吗?公平吗?
据了解,沈先生于2002年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限为1年。2002年2月16日晚7时许,他驾驶私家车自漳州诏安往东山方向行驶,碰撞一行人并致其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沈某因一时心虚,驾车逃离现场。
漳州东山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肇事者沈某驾驶小轿车快速行驶,对前方路面状况判断失误,遇险时未采取避险措施,肇事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死者)未靠路边行走,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次要责任。后沈某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种费用合计8.5万元。
沈某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反映说,保险公司一口回绝他的理赔要求:“你自己肇事逃逸,我们的保险合同早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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