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实市场正式对外资险企开放。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专家解读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交强险开放后,预计将有十几家左右的外资险企加入到交强险销售主体中,这对于中资公司而言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另一方面,将引入外资公司更多成熟的经营经验,有利于我国车险经营制度的改善与提高。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空间更大,外资公司在服务上表现得更好一些。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也认为,由于外资产线销售渠道、网络数量比较有限,交强险对外开放不会对市场格局带来太大冲击,并且有利于中国引入国外财险领域的先进的技术、理念,优化客户服务。
短期内冲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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