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都有“超过48小时报案期限,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的规定。这一规定导致不少车主在车祸发生后,因未能及时报案,而不能得到理赔。认为“超过48小时不受理”纯属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是保险公司变相对投保人利益的侵害。近日,合肥一车主准备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3月21日,合肥市民王先生在合肥一家保险公司,为其自驾轿车投保,保险期限至2007年3月20日止。2013年1月2日,王先生驾车在高新区不慎将一名女子双腿压伤。车祸发生后,王先生将伤者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同时还向合肥市交管支队报了案。
据王先生说,由于当时正值元旦休假,加之第二天有要事必须出差,因此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1月6日,在交警提示下,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 案,但对方工作人员称已过48小时的报案期限而拒绝受理。王先生又委托合肥的同事,到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门报案,但对方仍以同样理由拒绝。
1月中旬,王先生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给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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