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48小时未报案 车险遭拒赔
2013年3月21日,合肥市民王先生在合肥一家保险公司,为其自驾轿车投保,保险期限至2007年3月20日止。2013年1月2日,王先生驾车在高新区不慎将一名女子双腿压伤。车祸发生后,王先生将伤者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同时还向合肥市交管支队报了案。
据王先生说,由于当时正值元旦休假,加之第二天有要事必须出差,因此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1月6日,在交警提示下,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 案,但对方工作人员称已过48小时的报案期限而拒绝受理。王先生又委托合肥的同事,到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门报案,但对方仍以同样理由拒绝。
1月中旬,王先生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给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责任人,分别寄去了“出险通知书”,并附上了保单和保险金交付凭据。但时至今日,保险公司对此仍没有丝毫回应。
等待了近两个月,王先生再也按捺不住了。“‘超过48小时不受理’纯属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并且与大法不符。”王先生说。《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这一规定是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准确了解投保人的财产受损状况。但保险公司以此作 为借口,用“一刀切”的方式,在完全不调查的情况下,就推卸掉了全部应尽的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近日,王先生已准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过在目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超过48小时的报案公司也接受,但是否最终能得到理赔就很难说了。
律师雷跃华说,保险法中规定的,投保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鉴于保险人和交通管理部门均是可以调查、确定保险事故成因或责任的机构,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及时”,应理解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现场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人。王先生在车祸发生后第一时间已向交管部门报案,因此应认定他已及时报案,其并未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事实上,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取消了48小时的条款。
据合肥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虽然在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有“超过48小时报案不予受理”的免责条款约定,但只要车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报案,就没有违反通知义务,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此条款也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