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泵车在建筑工地上行驶作业,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的赔付?今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R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先生保险赔偿金8万元,T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先生保险赔偿金11万元。
2009年11月,赵先生为其所有的一辆混凝土泵车与R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1年。2009年12月,赵先生就同一车辆与T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其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1年。2010年9月,被保险车辆在建筑工地作业行驶时因水泥泵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泵车上的臂架被高压线吸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旁现场人员马某触电当场死亡。3日后,赵先生与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并向其支付了21万元赔偿款。事发当日,赵先生通知了T保险公司与R保险公司并向两家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但遭两家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赵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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