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0日,杜某驾驶小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骑三轮车的何某受伤。事发后,杜某驾车逃逸,三小时后才到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交强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报案。伤者何某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交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杜某赔偿何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4989元。2010年5月30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杜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肇事后逃逸,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及保险合同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用已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支付保险金44696元。
【律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车辆驾驶人员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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