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3日,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为其所有的东风货车投保,承保车险种类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合计5305.77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2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5305.77元。2003年11月19日7时许,李某雇佣的司机钱某驾驶李某投保的东风货车行驶至房山区时,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李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钱某将郭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在郭某住院期间,李某为其负担了医疗费用3500元。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鉴定,郭某为一级伤残。之后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3500元的保险费。
2004年7月2日,郭某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旧伤复发.突然病危,送到医院治疗,但是终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去世。
郭某的儿子于是诉至本院,要求李某除已负担的医疗费3500元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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