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驾驶员陈某遭遇了一场车祸,他的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撞,导致车辆受损,陈某也受了伤。由于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适用车险“无责免赔”条款为由,不承担陈某赔偿责任。 陈某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无责免赔”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陈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5万元。 去年10月30日,河南籍男子陈某驾驶货车,经京港澳高速株洲县朱亭路段时,被后面一辆货车撞上,随后,连续与前面车辆发生了三车连环追尾事故,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5人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陈某为此花费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处理费共10多万元。事发后,陈某向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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