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之托,王女士到居庸关接送三位香港游客,途中遇到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以王女士与香港人之间互不相识为由,认为王女士是在拉黑活,不予理赔。 王女士将安邦保险公司告上朝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原告起诉 投保财产险 保险公司拒赔 据原告王女士称,2012年4月23日,她为其所有的长安牌“奔奔”小客车向安邦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当日,安邦北分公司给王女士签发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王女士本人;被保险机动车为王女士所有的长安牌小客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客车6座以下;承保险种包括保险金额为44100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24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3日24时止。 2012年9月18日16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南路南口法院西口南约150米处,王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车底部与路右侧机非隔离带相撞后向左侧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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