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社会运营车辆的管理,各地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将所有的社会运营车辆集中登记在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由运输单位统一组织经营,统一管理。尽管如此,挂靠车辆还是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旦提起诉讼,权利人往往将接收单位、挂靠车辆所有人、肇事者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某物流公司、王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赵某要求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146000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某物流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96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任某系挂靠车辆所有人,王某系任某聘请的车辆驾驶员。2011年2月1日,某物流公司、任某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运营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任某将自己所有的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运输经营,双方签订了挂靠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期间,任某每年给某物流公司缴纳管理费9600元。某物流公司为挂靠车辆办理年检、年审手续,挂靠车辆交强险由任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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