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轿车在江西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受害人自行和解赔偿后,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应当按照江西标准理赔。被保险人无奈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昨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江苏标准赔付。 去年12月7日,苏州车主小王的驾驶员小李驾车从江西回江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经江西省当地的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与死者家属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照江苏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赔偿包括车辆损失在内90万元,而且均已支付。赔付后,小王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但由于江苏和江西两地事故赔付标准差距较大,江苏要较江西高出30多万元,导致保险公司按照江西标准愿意赔付的金额,与小王已按江苏标准赔付的金额差距太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死者家属没有通过法院诉讼确定赔偿标准,并不视为放弃选择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江苏省)标准计算,而仅仅是受害方作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车主小王出于人道主义直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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