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为了帮助王某购买车辆获取下乡返还补贴,自愿将其身份证借给王某登记购买车辆,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代某,王某一直开着此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今年1月27日17时许,王某驾车时与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警方认定,向某醉酒驾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后,向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代某和王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出借身份证的代某在肇事车辆应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项下和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借证人王某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不足部分的损失,王某个人承担两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登记人有交强险投保义务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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