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属于免赔范畴,这已经成了保险公司的“行规”,并执行已久。然而前不久,这样的“行规”有了例外。舒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理赔。据了解,这也是自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之后,我省首例被判因醉驾致人死亡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民事案件。 醉驾亡人保险公司不赔 今年1月19日,眼看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当晚8时30分左右,家住舒城县的女出纳邵华(化名)骑着电动车回家。当她骑车至梅河西路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到了车尾,当场死亡。经检测,张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文某,在六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不久,邵华家属遂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不负责垫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