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9月7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货运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及不计免赔险。同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016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11月,原告的驾驶员辛某驾驶上述车辆,与案外人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导致于倒地被货车左前轮碾压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实施了牵引,并对现场实施了道路清障施救服务。依据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记载,产生的施救费包括:事故车压死人,人在车轮下,动用50吨吊机6000元;驾驶员被警察带走,事故车牵引费600元;现场清理费600元;电瓶车牵引20元;合计费用722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事故由辛某负全责,原告向案外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嗣后,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了除施救费7220元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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