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车主为刚买好的新车投保了车险,结果车辆在临时牌照过期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与保险公司在事故理赔上起了纠纷。近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宁海的王女士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并于当日向宁波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零时起至2011年11月2日。2010年12月,王女士的朋友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撞入村民围墙,经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车辆的临时牌号已过有效期,系无牌,司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王女士共花费车辆修理费等4万余元。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车辆临时牌照在发生事故时已过期为由拒绝赔付。今年8月,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上法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 王女士称,其所投保的车辆是以发动机号以及车架号保险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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