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一般车主一样上了保险,但事后却因拉黑活,投保车辆遭抢。保险公司以车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50800元。 原告:未见保险合同 2010年7月,武先生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营销服务部(简称安华保险),为名下的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 武先生称,2010年10月24日20时许,他驾车在房山区韩村河镇时,车辆被人抢劫。他当即报警,房山公安分局于次日向他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同时,他向安华保险报案。但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拒绝赔偿。 “安华保险连保险合同的书面条款都不向我提供,发生理赔事故后,却以该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武先生称,车辆被抢至今未破,起诉安华保险,赔付车辆盗抢损失50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投保车性质已改变 该案一审时,安华保险称,事发后,公司定损员就与原告武先生取得了联系,但后来向房山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得知,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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