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包锦华先生遇到了这么一桩怪事,他的车辆出险后,车辆的实际价值是6400元,而修理费用接近1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是全部损失,只能够赔偿6400元;如果是部分损失,却可以赔偿10万元,二者相差9万余元。在包锦华按照保险公司的核定价格修理后,才得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6400元。经过了法院的一审和终审,保险公司却必须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本报今日全过程回放这一案件,希望读者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案件回放 汽车修理费是实际价值15倍 保险公司只愿赔实际价值 2006年3月6日,包锦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约定包锦华为其所有的“苏BAB768”皇冠JZS133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40万元确定,保险费为5263.47元,绝对免赔额为零,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7日至2007年3月26日,被保险人为包锦华,指定驾驶员为包中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