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11年7月,宏住公司(化名)的奔驰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012年7月14日,投保车辆在行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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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发动机进水的单车事故。事发当日系暴雨天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于同年8月10日对车损进行评定,定损金额为72000元。宏住公司觉得定损金额过低,另行支付评估费6000元委托评估,估损金额为242341元。后经修理,宏住公司实际支付修理费240000元,其中发动机修理费168000元。宏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非发动机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偿付宏住公司保险理赔款72000元。宏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对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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