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窃贼抢夺开走,在逃逸过程中将车撞坏。车主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诉称,2010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小客车投保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2011年2月16日,在昌平区回龙观镇一条马路上,舒某(已被判刑)趁原告不备,将被保险的机动车开走,在逃逸过程中,将车右侧及左后轮撞坏。原告为此支付维修费29133元。 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被告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近3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根据保险单所附“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的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舒某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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