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搭“顺风车”出了交通事故,该由谁买单呢?昨日,记者从奉节县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可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伤者孙小姐因此获赔近11万元。 搭“顺风车”出事故 孙小姐和丈夫程先生都在奉节县新政镇工作,但把家安在了距离不远的奉节新县城里,为节省车费钱,他们上下班常搭乘朋友、熟人的“顺风车”。 2008年6月23日,程先生所在的巫山县某行政单位(后简称某单位)正好有返回新政镇的小客车。于是一大早,孙小姐便搭上了这趟“顺风车”,高高兴兴去上班。 然而,当车行至公桃公路11公里处时,小客车驶出车道,翻到公路右侧48米的高坎下,造成孙小姐等多人受伤。事后,孙小姐等受伤人员被紧急送往奉节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孙小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孙小姐住院治疗48天后出院,花掉医疗费2.69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小客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孙小姐等人不担责。 “好意搭乘还要赔钱?” 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