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6月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了肖某,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9月,肖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人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中,被告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肖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肖某承担,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