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驾驶刚买的一辆二手车发生追尾事故,因未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07年6月,任先生从宁先生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当天就在车管所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次日,宁先生在保险尚未办理批改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与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由此共造成四车连续追尾。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任先生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在6月底将自己和被撞的车辆修理完毕,共支付维修费7855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报险,但被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车辆过户的第二天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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