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叶先生去年购买一辆二手车,由于当时这辆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叶先生办完过户手续以后,便去保险公司加保了商业车险,但没有办理交强险变更。近日,叶先生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却被告知由于交强险尚未过户,所以拒绝赔偿。
叶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说法不合理,虽然交强险条款中提及未办理过户的投保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说交强险未做变更是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又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实行法定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让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也就是说,车主未办理交强险变更,不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对于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过户后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该补交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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