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规定。
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关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类:1.伪造、变造保险标志;2.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3.在一辆机动车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抢救费用的解释
解释:本条是对《条例》中出现的专业术语的解释,关系到《条例》的具体适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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