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认定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理应投保交强险,判决被告先在最低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被告总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万余元。
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
管某驾驶助力车与吉某(21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吉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吉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伤情严重。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管某、吉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吉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吉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吉某构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吉某诉称,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4万余元,被告管某应先在交强险最低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按70%的比例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4万余元。被告管某辩称,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无须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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