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交通事故,本来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某被抛出车外致死,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遂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刘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那么,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致死是否应认定为“第三者”? 2010年5月3日,李某驾驶客货汽车在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某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某从车上甩出后被倒翻的车辆撞轧,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遂向该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刘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刘某是按“车上人员”还是按“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的争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而李某认为发生事故后,刘某被车辆甩出,随即被车辆碾轧致死,应属“第三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刘某确实是被车甩出后被倒翻的车辆撞轧致死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