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被酒后驾车的司机撞成七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保险条款设置赔偿限定范围为由,对事故受害者只赔付1万元,拒绝其他赔偿。
受害者将保险公司、肇事者起诉至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支持受害者获得赔偿。
事件
被酒驾撞成七级伤残
遭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0月25日,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自行车的赵女士重伤,构成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赵女士个人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
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12.2万元,保险期为2009年11月15日0时至2010年11月14日24时。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的限额内垫付。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1万元抢救费后,拒绝支付其他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他们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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