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何女士在下车时,因未注意看路况打开轿车车门,导致一辆电动车与其车门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何女士夫妇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拒绝赔付全部款项。 日前,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理赔款62万元。 开车门不慎致电动车司机身亡 何女士乘坐由丈夫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外出,在路边停车后,何女士开门下车。此时,正好一辆电动车急速驶来,撞上车门,电动车驾驶人员随车倒地,经抢救无效而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与何女士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无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6.5万余元。吴先生夫妇随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只赔付驾驶员吴先生所负的事故赔偿责任,共计36.4万余元。吴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人对乘坐人责任不肯赔偿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称,何女士是车上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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