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对于新《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部分,我有一个疑问:如果我在投保时的确有病,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特别清楚地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阐述,那么我投保的保单在理赔时是否有麻烦?现在新《保险法》开始实施了,特别强调要保障投保人利益,那么我所假设的情况,新《保险法》和旧《保险法》是否有差别?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刘瑞娟律师:首先,带病投保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未如实告知并不都引起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新旧《保险法》都做了同样的规定,投保人应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并且未如实告知的与投保有关的事实必须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程度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如果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而修订后的《保险法》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