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12月1日,章先生从B公司购入一辆面包车,并办理过户手续。12月5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2009年1月,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 保险公司解释,据调查,该车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在此期限内,原被保险人A公司于2008年2月8日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将受益人改为B公司。同年12月1日,B公司从A公司购买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月8日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将被保险人改为章先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由此,保险公司于今年2月对该车去年12月5日的事故,做出了拒赔决定。 解读: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转让问题。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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