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今年10月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价格不足6万元。在投保商业车险时,曹先生被告知,车损险的保费要按照该车型的新车购置价即9.6万元计算。且一旦车辆发生全损,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即不足6万元进行赔付。曹先生很是疑惑,这样岂不是自己多花了冤枉钱? 笔者了解到,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拟定费率的原因是当车辆出险需要修理时,是按照全新的零配件进行更换修理,其维修费用也是新配件的费用,配件费用必须与新车购置价对应。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内对其进行补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也由此,当车辆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该车辆当时在市场上的价格作为理赔的依据。 不过,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已经和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在二手车投保时,保额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价值确定。但目前市场上“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仍是主流,保险公司不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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